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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为鉴 | 在“合法程序”中谋利的公诉人
信息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      发稿作者:天全县纪委监委 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3年2月6日     查看7444次    

    “我有坦白、主动退缴赃款等法定从轻情节,按规定可降低30%左右的刑期……”在留置室内,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、检委会专职委员、一级检察官王俊壹曾多次为自己精准计算刑期。

  然而,没人料到王俊壹正是利用过硬的业务能力,在工作中嗅探到发财致富的门路,进而干起迂回谋利的勾当,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。

  2021年6月,按照连云港市监委指定管辖,赣榆区监委对王俊壹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,相关案情也浮出水面。

  2000年7月,王俊壹以优异的成绩进入连云港市检察系统工作。凭借科班出身优势和刻苦钻研韧劲,很快从办案新手成长为能手、业务骨干,办理过不少大案要案,被同事称为“公诉一哥”。

  王俊壹32岁就被任命为原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侦查监督科科长、检察员。然而,权力来了,王俊壹却迷失了。

  回忆自己的堕落轨迹,王俊壹坦言,“看着身边的老板一个个坐拥千万资产,开豪车、住别墅,出入高档会所,便心生羡慕,心里逐渐失衡……”

  2010年10月,王俊壹负责一涉嫌非法制造、出售发票的案件,好友朱某找到他,请他协调不予批准逮捕涉案人,并拿出3万元。

  面对诱惑,王俊壹既没答应也没拒绝。经详细阅卷后发现疑点,觉得有操作空间,便收下好处费,在他“运作”下,该案最终被退回。

  初次尝到甜头,王俊壹心中窃喜。认为自己开发了一条隐蔽的生财之道。因为在他眼里,受贿方式手段隐蔽,案件程序合理合规,自认天衣无缝。这也形成了他独特的“受贿风格”:有人请托,先看案卷,查找证据、事实、程序等方面的问题,有疑点收钱办事,没问题拒收送客。

  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便无法关闭。从小恩小惠接受土特产开始,到收受现金钱物,从开始受贿时的躲躲闪闪,到后来的来者不拒,王俊壹逐渐滑向腐败的深渊。他在忏悔书中写道,“我虚伪的一面,骗取了组织的信任,骗得了鲜花与掌声,但阴暗的一面,却长期游离在组织的视线之外……”

  2017年10月,王俊壹被任命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、公诉科科长、检察员。

  当上院领导,虽然有的案件不直接分管,但王俊壹依然有自己的方式,游刃有余地在案件办理上“做文章”。在行贿人的眼里,王俊壹总有“办法”,说话“管用”,大笔一挥,就能决定捕与不捕、诉与不诉;嘴皮一动,就能给别人减少刑期。

  2019年,王俊壹接受沈某请托,对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王某不予批捕,并收受5万元贿赂。初听汇报,王俊壹发现承办人打算批捕且态度坚决,便将此案“升格”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。经讨论仍有分歧,王俊壹再次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,并率先发言否定承办人意见,故意夸大批捕的不利后果,影响其他检委会委员判断。就这样,在王俊壹的“精心设计”下,王某最终没被批捕。

  为了让自己受贿变得心安理得,王俊壹还经常自欺欺人地安慰自己,“这都是顺水人情,都是朋友的感谢费”。而王俊壹口中所谓的朋友对他关爱有加,不仅家中的大事小情随叫随到,老家来客专车接机,甚至“打飞的”看望其生病的母亲。

  这些“朋友”向王俊壹请托时,王俊壹也毫不犹豫答应。2020年5月,王俊壹接受朋友姚某请托,一次收受32万元,全力斡旋一扫黑除恶敏感案件,最终当事人孙某没被批捕。

  经查,王俊壹为达到“收钱办事”的目的,在不批捕、不起诉、改变罪名、从轻量刑、案件退回等方面,故意发表对请托人有利的言论,借机否决承办检察官的意见,10年间先后非法收受财物折合168.1万元。

  “受贿的钱都静静地躺在银行里,不敢动、不敢花,甚至不敢存在自己名下,如今成了给自己定罪量刑的一道道枷锁。” 2022年4月,王俊壹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30万元。(通讯员 张春 李健 || 责任编辑 徐梦龙)

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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